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节选)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制定投资政策;

(二)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和制度;

(三)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重大调整事项的审批手续,并指导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部门根据委托的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调整、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编制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组织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负责组织审查上报项目年度投资需求及实施计划;

(三)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照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实施;

(四)负责按要求组织上报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等有关信息;

(五)对于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组织上报或审批项目调整方案;

(六)负责组织编报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按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承担军品任务的科研院所、有关高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非公企业(外资企业除外)等(以下称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编报项目年度投资需求及实施计划,保证项目按照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实施;

(三)负责按规定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资金、质量及安全生产和保密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五)负责按季度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等有关信息,随时报告重大问题;

(六)对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及时组织编报项目调整方案;

(七)负责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规划及政策,国防科工局发布的规划方案或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三)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法人单位的性质、所有制形式、相关资质等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2. 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和投资政策;

3. 对于型号保障类项目,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的任务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其主要专业方向,是否与有关单位存在任务竞争,项目建设周期与任务周期是否相匹配;对于非型号保障类项目,审核建设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单位的能力优势和主要专业方向,是否有利于优化能力结构布局等;

4. 在充分与现有条件及其他已批复的项目衔接的基础上,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 审核项目建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国防科工局初审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国防科工局有关咨询评估管理规定,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

(五)国防科工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

3. 项目建设地址;

4.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事后补偿的建设内容等)。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并附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专项审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三)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审查、委托咨询评估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面积,主要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其中已提前启动的建设内容应单独说明;

3. 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5. 建设地址;

6. 项目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间,以月为单位);

7.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对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

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9. 附件:

(1)投资估算表;

(2)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其中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详见附件1),已提前购置的工艺设备应逐项注明;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设备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件2)。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三)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应以项目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五)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六)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以下调整事项之一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方案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后,再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

2. 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3.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5. 异地建设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点变更,导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改变;

6.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

7. 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调增10%以上,或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

8. 调整涉及生产、储存、试验、销毁燃烧爆炸类产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

(七)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防科工局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防科工局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挤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

(四)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外新增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二)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相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他调整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1. 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征地面积;

3. 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4. 异地建设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点变更,导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改变;

5. 调增设备,国内购置设备改为进口,或改变已批设备的使用功能、调整已批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

6. 调增政府投资的新建或改造单体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或提高土建工程建设标准、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

7. 调整涉及生产、储存、试验、销毁燃烧爆炸类产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

上述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投标方案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防科工局或项目主管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对合理的调整办理审批手续。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审批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且须在项目批复的建设周期截止日期3个月之前上报调整请示,逾期不予受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认可,由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需调整延长建设周期,且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应在原批复建设周期截止日期3个月之前向审批部门上报项目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局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调整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相关文件,以及国防科工局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调整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国防科工局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以审计决定代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科工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项目竣工验收。国防科工局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属于中央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按隶属关系委托项目主管单位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属于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任务分工在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现场验收意见一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六)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

第十五条  项目预备费与结余资金审批: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审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大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投资的部分。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工局直属单位和军队单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批复中政府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比例。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和竣工验收时,批复文件标题应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保持继承性。

第十九条  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和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一式3份)需抄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预算及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算以及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及投资计划。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一般分为首批预算和代编预算。首批预算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总量按规定不得低于年度投资规模的75%。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于每年6月中旬部署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明确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编制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全面清理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和计划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需求,按规定和要求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国防科工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需求;项目主管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申报下一年度首批投资计划建议,国防科工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控制数,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首批预算分配方案;项目主管单位于5月上旬申报当年第二批投资计划建议,国防科工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代编预算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安排原则和当年的重点投向;

2. 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3. 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的续建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计划完成率原则上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4. 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进度正常。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的投资需求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二十四条  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年度预算后,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批投资计划一般于当年4月下达;二批投资计划于11月底前下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信息,于每月9日前报送上一月度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投资计划执行、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局做好本地区内项目的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国拨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转移、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未按批复的建设目标完成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后,原国防科工委和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字〔2000〕717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计〔2004〕1101号)、《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科工计〔2005〕408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科工计〔2006〕1020号)、《军工建设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科工计〔2011〕645号)、《军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暂行办法》(科工计〔2012〕1189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12〕13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

附件2: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